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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时间:2020-04-02 21:37:39来源:中国农药网 作者:佚名

当前正是春耕时节,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是服务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却罔顾法纪,为了减少生产成本,增加销售利益,通过涂抹二维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规定的二维码。消费者通过扫描该二维码,就可以对拟购买的农药进行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查询和识别。
  以案释法
  彭州市蒙阳经济区供销合作社新埝经营部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8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举报称彭州市蒙阳经济区供销合作社新埝经营部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发现其经营的标称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与批号为201907261613的新农碧生?噻唑锌(有效成分含量:20%,剂型:悬浮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6932,净含量1千克,质量保证期3年)农药产品(以下简称新农碧生?噻唑锌)48瓶,产品标签上的二维码被损毁。
  调查处理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之规定,认定上述农药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经调查核实,该批次农药是由当事人于2019年9月9日从淄博美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网上发货的方式购进,共购进50瓶,销售2瓶。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农药产品时未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一般处罚决定:
  1.没收上述批次农药产品48瓶;
  2.没收违法所得196元;
  3.处22500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22696元。
  深入田间地头宣传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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